法院比例判赔车险精神损害

 所属分类:  2013-3-16 18:43:47    加入收藏
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精神损害首次被纳入交强险法定赔偿范围。交强险是否赔偿精神损害已无争议。但由于商业三者险并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交强险范围内的精神损害是按序赔偿、比例赔偿抑或优先赔偿,却又成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新一轮的理赔争点。驾驶赣A小车的司机赖某就遇见这样的问题。

  【案情回放】

  一审法院比例判赔精神损害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3日,赖某驾驶赣A小车,与赵某骑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某市西湖区交警大队认定:赖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及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因协商不成,原告赵某将赖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币74637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法院]:

  2007年8月14日,某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判由某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下损失的各赔偿项目的总金额比例承担,即交强险50000元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另判商业三者险赔款10000余元。

  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理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称:本案仅残疾赔偿金一项即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原审判决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交强险条款的相关解释(即《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各赔偿项目是按序赔偿的)。

  [二审法院]:

  2007年12月4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文中载明:依据上诉人与赖某签订的《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并没有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进行排序,故上诉人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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