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驾驶当事人和保险公司,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17 16:30:06    加入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共有29个条文的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加大了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担责力度。比如明确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运行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司法解释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等情形,以统一裁判尺度。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在实践中较为普遍,这种经营方式不仅违反了相关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极易导致被挂靠人疏于安全管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而且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

    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悉,全国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审案件,2010年为612596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0.1%;2011年为744570件,占民事一审案件的11.3%;2012年上半年,案件数量更是达到了403476件。无论从绝对数量还是所占比例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处于较快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立项并着手起草道路交通事故的司法解释,后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而搁置。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重新启动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于近日颁布。

   根据该解释,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明确还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规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发挥了交强险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赔偿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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