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违法是否构成免责原因

 所属分类:  2013-3-17 17:22:48    加入收藏
被保险人违法是否构成免责原因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对“未按时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解释时,显然常理上不会有人将“未按时体检和体检不合格”与没有驾驶资格等违法行为直接画上等号。被保险人出险时,未按期体检的情况是违反了交管部门的相关行政规定,但这并不是违法行为,因此不是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但是,如果触犯的是《刑法》,则保险人拒赔的可能性会加大,原因是《保险法》的立法初衷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保险法》制定的保险合同内容及其免责内容,不能简单地套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即不能简单地以公权力限定私权利(如合同中的合法意思表达)。尤其作为商业保险合同,保险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协议,如果合同内容违法或不符合道德范畴,则该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即免责条款若开始即无效,则保险人不能据此拒绝履行合同中其他有效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对于保险人将“出险时未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作为免责条款,既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立法的初衷,也不符合《保险法》的公平原则等基本原理,不应作为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理由。删除该项免责条款将是对法理与实务相结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保险法》是制定保险合同的主要依据,而作为保险理赔的首要原理——近因原则,体现在《保险法》中的内容很少,发挥作用也很有限,所以应当在《保险法》中增加近因原则的运用。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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