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把车钥匙 保险公司免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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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7 18: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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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丢失了一把车钥匙,家住
北京的车主侯先生在车辆被盗后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因此损失了1350元。2007年2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免赔决定。
2006年5月6日,侯先生购买了一辆价值27000元的汽车,随即在华安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险。车开了两个月后被盗,侯先生因为先前丢失了一把车钥匙,所以在理赔时只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一把原厂车钥匙和两把自配钥匙,但保险公司却以侯先生理赔时未能将原厂车钥匙全部提交为由免赔5%,共计1350元。侯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按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提交了现有的全部车钥匙,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不能成立,所以将保险公司告到东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免赔范围内保险金1350元。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约定,若索赔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因此扣减侯先生的理赔费1350元是合理的。
庭审中,原、被告对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钥匙”的含义产生分歧。侯先生认为,只要在索赔时提供了车钥匙,就应视为其已完成了交车钥匙的义务,而不论是否将车钥匙全部交齐;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中要求被保险人交车钥匙,就是要求被保险人将全部车钥匙交出。车钥匙的丢失将增加保险车辆被盗的风险,侯先生在车钥匙丢失后并未通知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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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钥匙”的约定应如何理解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仅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钥匙”的文义表述上,并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应提供车钥匙的数量和范围,所以应按照双方订立此条款的目的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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