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第三险同买 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先行赔付

 所属分类:  2013-3-18 10:51:14    加入收藏
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先行赔付

  市中院二审判决:交强险、第三者险期限与交通事故发生均在交强险条例实施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金限额内先行赔付。

  市中院认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宝某运输公司为肇事机动车所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者险均是在2006年7月1日以后购买,本案交通事故亦在该期限后发生,故保险公司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应按《交强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来处理。宝某运输公司投保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三者险设定于

201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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