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被抢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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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8 13: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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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被抢,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庞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25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车辆当时是否在拉“黑活”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私家车被抢
据原告庞先生称,2006年7月31日晚上11时,他驾驶着自有捷达车送一个林姓朋友去北京西四环的蓝带俱乐部,返家途中行驶到海淀区四季青桥北侧,有两个人强行上车并持刀将他劫持至僻静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其扎伤,劫取了捷达车及现金、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捷达车价值66280元。
2006年9月6日,劫持庞先生的罪犯李护军被抓获归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护军犯抢劫罪,同时法院判决李护军赔偿庞先生因伤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罪犯李护军给庞先生造成的车辆损失,法院并未处理。
保险公司拒赔
由于庞先生的被抢车辆被犯罪人驾驶至河北省邢台市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无法修复,庞先生想到自己曾在2005年12月为该车购买了车辆盗抢险,因此庞先生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支付保险金66280元。但庞先生的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之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代理律师称,在案发后,被告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了解情况,刑侦支队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当时是“以租车为名搭乘被保险车辆”,即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正在进行非法营运工作,属于在保险期间变更了投保车辆的使用用途并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29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3条至第28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据此保险公司对庞先生作出了拒赔决定。
规范投保资料的填写。投保资料上要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相关事项填写要完整,需要相关利益人亲自签名的,不能代签名,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查看全文>> 代步车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辆损毁,致使车辆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计算为被保险人提供代步车租金的额度:
1、部分损毁时,自被保险人报案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2、全车损毁时,按保险单约定天数乘以保险单约定的日租金额;
在车辆损失险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上述累计支付的代步车租金天数最高不...
查看全文>> 车损险的赔偿原则是“补偿性原则”,也就是说,如果车主的车辆实际价值是10万元,即使在为其投保时买了15万元的保险,一旦发生损失,保户也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的赔偿,而另外5万元相当于白白浪费。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依据各类汽车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季度或半年为期限,按照车辆的全国统一零售价调整各类车辆的车损险保额。车主可自由选择是按新车购置价购买,还是按实际价值购买,或者是按协商价值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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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险如何“量身定做”,搭配险种呢? 因地制宜选投保额度
以三者险为例:商业三者责任险可保的额度非常宽。例如,6座以下汽车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等档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自行协商选择确定。最让车主头痛的是撞伤第三者案件的赔付没有标准可言。而且同一个案例拿到全国不同地方去裁定,其赔付结果也会大不一样。“同样一起伤人案件,有些城市可能10万元就能搞定,而到了很多一线城市,其价码很可能就是五六十万元也说不定。”平安电话车险负责人告诉记者,“深圳、北京等大城市第三者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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