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被抢 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3-18 13:47:53    加入收藏
 私家车被抢,保险公司拒赔,车主庞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7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车辆当时是否在拉“黑活”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

    私家车被抢

    据原告庞先生称,2006年7月31日晚上11时,他驾驶着自有捷达车送一个林姓朋友去北京西四环的蓝带俱乐部,返家途中行驶到海淀区四季青桥北侧,有两个人强行上车并持刀将他劫持至僻静处,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将其扎伤,劫取了捷达车及现金、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被抢捷达车价值66280元。

    2006年9月6日,劫持庞先生的罪犯李护军被抓获归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护军犯抢劫罪,同时法院判决李护军赔偿庞先生因伤造成的损失,但对于罪犯李护军给庞先生造成的车辆损失,法院并未处理。

    保险公司拒赔

    由于庞先生的被抢车辆被犯罪人驾驶至河北省邢台市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毁,无法修复,庞先生想到自己曾在2005年12月为该车购买了车辆盗抢险,因此庞先生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提出了保险索赔申请,要求支付保险金66280元。但庞先生的申请被保险公司拒绝,之后,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代理律师称,在案发后,被告前往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侦支队了解情况,刑侦支队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当时是“以租车为名搭乘被保险车辆”,即在本案发生过程中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正在进行非法营运工作,属于在保险期间变更了投保车辆的使用用途并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保险条款》第25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29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23条至第28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据此保险公司对庞先生作出了拒赔决定。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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