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D制度存在哪些不足
(1)NCD制度的实施,对被保险人的经济稳定是一种破坏。NCD制度实施,被保险人缴纳的保费不再是一个固定数,而是一个随机变量,这样保险人实际上是用购买保险的随机变量换取另一个赔付随机变量,保险的职能被削弱。
(2)NCD制度的实施,削弱了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性质。保险是对意外风险发生巨额索赔的赔偿。由于是意外的,被保险人无法控制风险的发生,但如果意外真的发生了,而保费就有相应的调整,这是对被保险人的惩罚。这种惩罚是双重的,意外事故本身就是一种不幸,而保险费的增加更是雪上加霜。而大量的无意外事故发生的保单的保费因之降低,这样自然就削弱了被保险人之间的互助性。这样出险的被保险人承受了更大的风险,保险的职能间接地被削弱了。
(3)NCD制度的实施,违背了大数法则。如果承保的风险没有逆选择,实施NCD制度严重地破坏了公平原则。对于真正的意外,是在保险人的意料之中的。如果因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费因之而升高,这种过分的因果关系就公然违反了大数法则。这是对保费计算的基本原则的违背。实施NCD制度,容易引发过度竞争。NCD制度的实施,会减少索赔发生,减少索赔发生,自然会使保费下降。保费的下降,会减少被保险人的临界索赔额,临界索赔额的下降,又会使被保险人索赔的次数上升,从而使保费增加。这样周而复始,保费会周期性地上升和下降。
然而,在实务中未必如此,因为竞争的需要,一家保险公司保费的降低会给另一家保险公司造成经营上的压力,因此另一家保险公司也会降低保费以扩大市场份额。这样,就会造成价格竞争,从而引发竞争过度。尝到甜头的被保险人终会尝到恶性竞争的苦果。实际上,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发展,使资本的投资收益率显著上升,这样以投资为重要收益的保险业更需扩大市场份额以提高收益。
(4)NCD制度的实施,保费会有失公平。记录优良的被保险人若遭受到意外事故,且被保险人属于无过错方,但由于这样的索赔原因,保费不分青红皂白的升高,被保险人就比较冤枉。回归到大数法则,应该是驾龄较长或驾驶技术纯熟的投保人的希望,当然他们应归属到相应的风险级别里。
(5)NCD制度的实施,在纵向上保费也失公平。车祸的发生是偶然的,前一年发生车祸在接下来的一年里也发生车祸并不符合逻辑。特别是对于有一定驾龄的驾驶员来说尤其如此。因此,前一年的索赔记录会影响下一年的保费似乎并不科学。
NCD制度的实施,以年为单位是否合理也应该进一步地考察。以两年为一周期或更长时间为一个计费周期是否更加合理?当然以半年为一个计费周期也值得进行相应的思考。对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气候特征,应有不同的考察周期。
(6)最后,NCD制度中的转移概率矩阵中的转移概率,可能会呈现周期性的波动,从长期来看,由于投保人驾驶技术的日趋成熟,转移概率应有缩小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