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紧箍咒”套上保险公司

 所属分类:  2013-3-18 20:04:37    加入收藏
“紧箍咒”套上保险公司

  新《保险法》最大亮点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

  例如最为人关注的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这让保险公司的拒赔不再“轻而易举”。再如,关于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明确理赔核定时间等都有明确说明,这些都在具体产品修订中得到了体现。

  “从财产险公司来说,此次产品的修订重点在于对条款和单证的修订。”渤财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岳斌经理说,重点是修订了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索赔材料提供、及时核定与赔付、诉讼时效、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等,加强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修改明确增加了部分保险人义务,如: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保险人不可抗辩义务、一次性通知补充理赔单证义务、及时核定保险责任和赔款义务、疑难复杂案件及时预付赔款义务等。”强经理介绍。

  这样的修订自然受到消费者的欢迎。采访中多位市民表示,相信这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有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市民强调要加强监管,尤其是出现纠纷时,监管者要能将条款真正落实。

  被消费者关注的还有旧保单的利益问题。安徽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大多数保险公司亦是如此操作。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将旧保单按新规定处理。

  “对于1999年6月9日前承保的保单,我公司将维持原有保单状态,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保险责任,没有任何影响;对于1999年6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前承保此次停售的部分一年期短险产品,我公司将进行转投保新险种处理。”卢兴祥说,转投保的新险种将保持原有保单的交费方式,延用原保单的承保结论并且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的合法利益。

2013年4月4日

车上人员责任险 购买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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