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对本车损失、第三方的财产、人员的损害提供赔偿
产品介绍:依据您投保的产品,对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而造成的本车损失、第三方的财产、人员的损害提供赔偿,解除您出行的后顾之忧。
保障期限:一年
保障范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对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赔偿、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在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情况
1、根据国务院2006年3月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2006年6月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保监会核准,成为第一批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之一,并于2006年7月起开始承保交强险业务。
2、为科学、准确的核算各项费用到各险种、各机构,更加真实地反映分险种分机构的经营业绩,公司制定了《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华保字[2006]134号),该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保监会备案。
3、报告期经营情况
2010年,公司取得交强险保费收入74,931.54万元,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17,990.38万元,赔款支出30,160.78万元,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9,391.38万元,经营费用28,164.97万元,交强险资金不单独运用,按照《费用分摊实施办法》分摊投资收益152.40万元。2010年交强险亏损10,623.57万元。
二、主要财务数据
本交强险专题财务报表是根据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90号)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及本公司报备保监会之《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用分摊实施办法》编制。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2010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113.74万元,其中因交强险资金贡献产生118.67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实现收益中,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中属于交强险67.17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6,302.84万元,其中因交强险资金贡献产生505.14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实现收益中,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中属于交强险984.8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