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险很重要,为免争议需购买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19 21:33:26    加入收藏


 

  2009年3月,打工者王某乘坐长途客车回家。途中下车时,由于司机蒋某操作不当,车门将王某的左脚夹住,并将其甩出车外,致使王某头部被压于客车后车轮下,当场死亡。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受害方亲属与客车运输公司因赔偿一事协商未果,王某亲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客车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3万元。经查,客车运输公司为肇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及车上人员险每个座位限额2万元。
 
  客车运输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内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涉案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被害人王某系客车上的乘客,事故发生时,王某尚在车上,发生事故后才将王某甩下车,故对于王某的损失应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限额进行赔偿。客车运输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座2万元,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2万元限额内赔偿,不同意按交强险限额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10万元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客车运输公司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车上人员下车时遭受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按车上责任险还是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
 
  “车上人员”并不影响“第三者”身份
 
  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叶伟
 
  司机运送旅客,适用于《合同法》中有关运输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死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死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死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即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均应负责赔偿,而不问其主观是否有过错。这里的运输过程中,不但指运输全过程,还包括旅客上下运输工具的过程,即旅客自上车起至完全离开车辆这一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均受法律保护。
 
  车上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车辆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也即车上责任险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的损失,一是车上承运货物的损失,二是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和车上乘客)的人身死亡损失。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是被害人王某被甩出机动车外,被肇事车辆后轮压死。该事故发生前,王某的确是车上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但是由于肇事司机操作不当,导致王某被甩出车外,随后被车辆后轮压死。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害人王某不是在肇事客车之上,而是在该车之下。如果王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是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肇事车辆压死。
 
  车上人员险和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是两个不同的险种,它们所涵盖的风险和获取的保障也截然不同。从法律角度来说,首先第三者险及交强险涉及的是侵权民事责任,通常适用《民法通则》及《侵权法》的有关规定,而车上人员险主要是因违反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合同责任,受《合同法》的调整和制约。一般来说,车上责任险只能在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后方能附加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障的是车上人员,而车上责任险的保障对象仅限于车上人员。
 
  车上人员险俗称座位险,包括驾驶员与乘客,必须按核定座位数来投保。赔偿时最高不超过每座赔偿限额。而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加起来的保险限额一般比较高,从十几万到一百万元以上。车上人员险每座赔偿限额一般远远低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这样受害者在不同险种项下计算出来的赔偿结果悬殊就很大。
 
       本案中,一方面就运输合同而言,运输合同还处于履行过程中,客车运输公司对乘客还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机动车事故又对乘客造成了人身死亡,承运人和乘客又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对王某负有侵权责任。被害方有权选择依据运输合同或者侵权法律关系,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追究客车运输公司的侵权责任中,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201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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