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额由车损险保险金额按使用年数折旧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以及期间车辆损坏或车上零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近几年车辆盗窃案的不断上升,此险别变地格外重要。此险别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并只有在投保车损险的前提下才能投保。
保额由车损险保险金额按使用年数折旧而定。
费率为:六座以下客车1.0%;六座以上客车(含六座)和其他车辆均为0.8%。
保费=保额×费率
[注意]: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如轮胎、保险杠等)保险公司不予索赔。
2)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的80%的赔偿。若被保险人缺少车钥匙,则只能得到75%的赔偿。其他的,如机动车辆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和车辆已报停手续。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单证,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1、全车损失,按基本险条款第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2、符合本条款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及车辆已报停手续,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