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互碰自赔”的限制条件,大大方便了广大车主

 所属分类:深圳市车险   2013-3-20 21:49:03    加入收藏
自2月1日交强险“互碰自赔”办法在全国推行以来,各地陆续出台了理赔细则。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有关人士介绍,《深圳保险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理赔规则》已于2月15日出台并实施。 该《规则》首次突破了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以内适用“互碰自赔”的限制条件,大大方便了广大车主。

  根据中保协的规定,“互碰自赔”是指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两车或多车互碰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即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深圳的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理赔制度,突破了中保协规定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以内的适用于“互碰自赔”要求,无论损失金额多少,先按“互碰自赔”案件受理。2000元以下的损失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直接赔偿;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商业险项下按责赔付。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突破了2000元以内这条限制,是因为很多交通事故在现场很难判定损失是否在2000元以内,如果死守这条规定,许多车主就无法享受“互碰自赔”新规带来的便利,也容易造成城市交通拥堵。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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