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购置税的相关减免将刺激电动汽车的消费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近期将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该规划将包括一系列产业扶持政策:在新能源汽车方面,2011-2020年,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在节能汽车方面,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
纯电动汽车方面,以比亚迪E6为例,其指导价为36.98万元,政策前购置税为369800×10% /(1+17%)=31606元;政策后为0元。节能汽车方面,以普锐斯1.8L CVT无级变速标准版为例,其指导价为22.98万元,政策前购置税为229800×10%/(1+17%)=19641元,车船税为450元,消费税229800×5%=11490元;政策后车购置税减半为9820元,车船税为225元,消费税为5745元,购车费用减少9820+225+5745=15790元。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发生更换,其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10%)*100%
(注:已使用年限小于等于10年)
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使用10年(含)以上的,计税依据为零。
(3)对于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依据为已核定的同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4)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局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