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两者保险责任基本相同

 所属分类:  2013-3-21 21:01:29    加入收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自2006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两年,由于交强险在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方面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存在很强的重叠性、替代性,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三者险的经营影响日益凸显,商业三者险开始陷入一种无奈和尴尬局面。

  首先,两者保险责任基本相同。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两个险种的保险责任大体上都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在保险金额方面交强险对商业三者险也存在替代性。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只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如果赔偿责任在交强险的各项限额之内,商业三者险则无需赔偿了。所以,对于一般较小的交通事故来说,交强险的赔偿就已经足够。

  而且,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必须购买,商业三者险是商业保险可以自愿购买,所以在两者保险责任基本相同且交强险先行赔付的情况下,一部分车主选择只会购买交强险,还有一部分车主选择在购买交强险的基础上再购买相对较小保险金额的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

  比如,在推行交强险之前购买保险金额限额为10万的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刚开始推行交强险之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的情况下,他可能购买交强险之后选择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进行补充。如今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增加到12.2万,这个车主可能就不会选择购买商业三者险了。因此,假如交强险能满足车主的保险需求,商业三者险的市场需求必然就会有所下降。而车险目前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占到大部分公司经营业务的70%左右甚至更多,商业三者险作为车险的主险种之一,其需求的减少意味着车险业务会有所减少,在交强险经营不盈不亏的情况下,商业三者险业务又受到了冲击,这必将给财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

2013年5月18日

车险理赔陷阱一:定损金额“关系”搞定
    陷阱一:定损金额“关系”搞定 定损金额常常是车主和保险公司争议的焦点。车辆出险后,如果车主对定损金额不满意,通常定损员会给车主承诺:如果你觉得定损金额不足以修好车,那修理店是可以给你拆检的,到时候维修费修到多少就赔多少。 这个时候,车主要特别当心。很常见的情况是,车主签名后,来到保险公司推荐的汽修店里,发现原来修理工和保险公司的人都是有“关系”的。这时,修理工多半会告诉你拆检后车没多大毛病,本来要换的配件,为了省钱很有可能就修修了事。 应对:面对这种情况,车主要拒绝在定损单上签字,并且强烈...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