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条款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1 22:47:47    加入收藏


刚买完新车办了保险的车主,在上牌照的路上发生追尾事故,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没有牌照为由拒赔。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经过审理以未尽告知义务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4万余元。

2008年5月2日,白女士在一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授权的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起亚轿车,并当场办理了车辆保险等手续。购车当天,白女士就交纳了3000余元保险费。3天后,白女士的家人开着车去办理车牌照,途中发生追尾事故,还被判承担全责。

法院认为,根据证据证明,白女士是在事故发生后拿到的保险单,因此不能说明白女士在发生事故前就知晓了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白女士保险赔偿金4万余元。

 

2013年3月24日

车辆出险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及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填写《出险通知书》,保护好第一现场。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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