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受伤,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车上人员”一词进行界定,究竟何为“车上人员,理论上有三种说法。第一种是依附说:车上人员必须依附于车辆本身,如人员脱离车辆,则不再属于“车上人员”,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应赔付。
第二种是承运关系说:《合同法》规定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所受的伤害,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购买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不管旅客受伤时处于车上还是车下,都应当成为“车上人员”。
第三种是条款解释说。2000年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规定,本车人员是指意外发生瞬间在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这三种说法达成的共同认识是,发生事故时未脱离车辆的人员,属于“车上人员”无疑,但对发生保险事故时,因种种原因与车辆相分离的人员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却有不同认识。其中依附说最为严格,承运关系说最为宽松,条款解释说则介于宽严之间。
笔者认为,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条款解释说最为合理。它没有将“车上人员”非常严格地限于事故发生时未与车辆脱离的人员,也未将“车上人员”无限扩大至运输过程中所有车上或车下的乘客。这一说法人性化地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视为“车上人员”,同时也将车辆行驶过程中或者未停稳过程中下车时受伤的旅客视为“车上人员”。尽管保监会的《机动车辆条款解释》已经作废,但保监会对车上人员扩大保护的意图非常明显,这种扩大保护的精神仍应贯穿在现行机动车保险中。
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争议问题是,原处于车上,后临时下车的乘客是否属于“车上人员”(驾驶员除外)?保监会《机动车辆条款解释》仅将保护范围扩展至“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也就是说,正在下车过程中的乘客尚属“车上人员”,但是,下车过程中未发生事故,下车后发生事故的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不予赔付。
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如果将机动车停稳之后,下车修理、加油等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都算作“车上人员”发生保险事故,完全不符合普通百姓对“车上”、“车下”的理解,从理性人的角度看,这种双脚已经稳稳地站在地面的人员,无论如何也无法与“车上人员”相挂钩,除非法律法规或者合同条款另有规定。
那么,这种双脚已经稳稳站在地面的人员难道就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了吗?笔者认为,既然此种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自然不能获得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但并不等于不能获得其他险种的赔偿。当此种人员不属于车上人员时,其属于遭受机动车损害的第三者,应当获得交强险赔付,如果事故车辆购买有商业三者险,也能够获得商业三者险赔付。也就是说,如果车上乘客已经下车,在修理或者加油过程中被机动车所伤害,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交强险或者商业三者险赔付,而不应依照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赔付。
然而,一个不得不说的问题是,并非所有下车后所受的伤害,都能依照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如果下车后不是为机动车所伤,而是为已经脱离机动车的零件所伤,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都不应赔付。例如,下车修理过程中,在安装备用轮胎时,为备用轮胎砸伤了脚即属于不予赔偿之列,因为带来损害的并非机动车,而是备用轮胎。伤害也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只有汽车在行进中的意外才属于交通事故。此外,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还需要视发生危害的可能性而定,如果可能性较低,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例如,下车修理构成中,被轮胎砸伤了脚,此种受伤并非修理车辆自然而必然的结果,发生伤害的可能性较小,依照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也不应当赔付。
2012年8月15日
面对税费的改革与调整,代步小车车船税该如何计算与缴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