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后车主应当事先在维修价格上和保险公司人员达成一致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2 10:15:15    加入收藏

古先生的宝马车最近被撞了,头部受损严重。事故发生之后,古先生把车交到一家宝马特约维修中心进行修复,维修中心当时报价14万元。然而车修到一半,他突然接到电话说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这次事故只定损9万元,多出的5万元要古先生自己承担。

自己毫无责任,为什么还要承担这么多的维修费?古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大为不解。然而,维修中心和保险公司则各有一套说法。维修公司称自己的配件都是原装进口,这个价钱一点都不贵;而保险公司则认定,独立自主定损失是《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的权利,以他们的专业定损人员评估,这辆车9万块钱完全能够修复。

记者了解到,古先生遇到的情况比较普遍。事实上,由于定损评估主体的多样性及各修理厂出售的配件和人工费有差异,所以通常在出险定损的报价上很难达成一致。有车主就曾有两次出险,车辆损伤部位相同,不同理赔人员定损价格却相差近50%的情况。

维权?指导

车主在出险后自主选择有资质、有规模的汽车修理厂虽然不违反保险合同规定,但这种做法却因保险公司不在场而无法证明修车的花费是否属合理损失,所以车主对多出来的费用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也有过此类的判例。建议车主在出险后,应当事先在维修价格上达成一致,最好能签订一份多方协议。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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