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不知情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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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2 1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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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不知情免责条款无效
车主签保单时只听保险公司业务员“忽悠”,合同文本根本没见到,更不要说详细了解保单内容了,结果车辆真出了事,恰属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昨天,牟平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6万元。
张先生于2007年8月14日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自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止。当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对张先生说:给他办理的是“全保”,只要是合格的驾驶人员驾驶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全部负责赔偿。当时张先生理解为:自己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部险种,只要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会赔偿损失。2008年2月23日上午,张先生驾驶保险车辆行至平度市时发生自燃事故,造成车辆损失。
张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损失。张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业务员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保险公司称,根据张先生所述为自燃事故的话,他们不应该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因为张先生的车辆没投保自燃险,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中的规定:“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在案件调查审理中,保险代理人向法官承认,在给张先生办理投保手续时只交付给他保险单正本,为图省事,并没有向他提供保险条款。现在出了事,自己也不清楚张先生投保的车辆应该适用哪个条款。
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即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在张先生投保时未向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保险公司主张“张先生车辆发生的自燃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不成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013年1月25日
多数投保人不了解车险,选择保险因人而异 多数投保人不了解车险,选择保险因人而异
事实上,除不同的保险公司对服务内容、赔付范围有很大差别,不同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也十分不一样。例如,车辆有固定停放地或付费停放的车辆而又很少外出,对盗抢险、划痕险的需求相对不太。此外,不同级别的车型也有较大区别。以划痕险为例,经济型车本身喷漆成本不高,可以选择不买。而高档车由于喷漆维修费用比较高,工时费也更贵,购买必要性就要大一些。此外,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也因人而异。对于新手而言,由于发生事故几率高,投保更高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是非常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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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1月25日
为什么叫玻璃“单独”破碎险? 汽车使用过程中,有太多不可预料的情况出现,而玻璃作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旦受损将严重影响驾驶并有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不少车主都全购买玻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购买玻璃险就好比给爱车的“脸面”买了一份保险,重要性可想而知。
玻璃单独破碎险,简称“玻璃险”。即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所谓玻璃单独破碎险,即车辆在停放或使用过程中,其他部分没有损坏,仅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为什么叫玻璃“单独”破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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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0日
平安车险需要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呢? 购买二手车就要涉及到车险过户的问题。平安车险需要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呢?
首先,需要通知平安车辆保险公司,根据新保险法精神,二手车过户转让后,受让人或者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受让人就可以承继车辆原有保单的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前前后后为了保险批单去奔波。
对于改装车辆,交强险条款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
查看全文>> 1.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是车辆保险基本险的一种,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2.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素
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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