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不知情免责条款无效

 所属分类:  2013-3-22 11:49:14    加入收藏
 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不知情免责条款无效

    车主签保单时只听保险公司业务员“忽悠”,合同文本根本没见到,更不要说详细了解保单内容了,结果车辆真出了事,恰属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昨天,牟平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6万元。

    张先生于2007年8月14日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间自2007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19日止。当时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对张先生说:给他办理的是“全保”,只要是合格的驾驶人员驾驶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全部负责赔偿。当时张先生理解为:自己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部险种,只要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都会赔偿损失。2008年2月23日上午,张先生驾驶保险车辆行至平度市时发生自燃事故,造成车辆损失。

    张先生多次找到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拒不赔偿损失。张先生一气之下,将保险业务员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保险公司称,根据张先生所述为自燃事故的话,他们不应该赔偿张先生的经济损失,因为张先生的车辆没投保自燃险,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中的规定:“火灾、爆炸、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在案件调查审理中,保险代理人向法官承认,在给张先生办理投保手续时只交付给他保险单正本,为图省事,并没有向他提供保险条款。现在出了事,自己也不清楚张先生投保的车辆应该适用哪个条款。

    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即保险代理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在张先生投保时未向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所以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保险公司主张“张先生车辆发生的自燃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不成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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