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予以支持?
在日常交通事故中,车辆修好就行了,绝大部分当事人还没有“贬值损失”这个概念,随着私家车的普及,二手车交易日渐增多,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问题已在二手车交易中突显出来。有人甚至提出,机动车辆保险应增加“保值险”。“保值险”到底有没有市场?保险公司有没有必要为汽车增加“保值险”?
今年2月1日,祁先生驾驶的尼桑天籁轿车与丁先生驾驶的蓝色小货车发生碰撞,致使祁先生的车受损严重。经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丁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对“车辆贬值费”的赔偿问题存在异议,协商未果,祁先生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7248.00元。
贬值客观存在理赔尚无依据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当前机动车辆保险中并没有车损引发的贬值费险种,原因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负责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如果保险公司额外增加这个赔偿项目,便与保险补偿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对确定车辆贬值数额方面也很难把握尺度,容易产生争议。比如,测量数据以及当事人的主观心理都会有不同的差异。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车辆贬值费的不利因素,早在2003年初,各保险公司都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做了调整,在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都相应增加了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因此,尽管车辆贬值客观存在,但并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对于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否予以支持,法律界人士存在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就不应赔偿;也有人认为,是否赔偿要在车辆出售后判定。
支持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认为: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估价显然比无事故的车要低,这一价值的差额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救济。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应包括修车费和车辆贬值费两部分,而不仅仅是修车费。
反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究其实质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侵权法上的救济,永远都弥补不了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让受害人回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况,只是理论上的一种理想状态。退一步讲,在交通事故频发、肇事方普遍缺乏应有赔偿能力的现状下,即便法院判决支持这种主张,也会加大执行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