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责任险赔付的具体例子

 所属分类:  2013-3-22 15:03:32    加入收藏

 

   今年3月4日,于某驾驶客车行驶至芝罘区化工路时,因躲避行人紧急刹车,致使车上乘客吕某的鼻梁碰到栏杆上受伤。6月8日,客车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5393元。之后,客车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客车公司曾向某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9055.49元,签下保险:承保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等险种。

    保险公司称,“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是他们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客车并未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乘客的损害是由于司机的刹车行为造成的,在现实生活中,急刹车、颠簸属于车辆行驶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机动车辆并未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虽然车上人员受到伤害,但这种伤害并非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因此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发生纠纷,客车公司诉至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客车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客车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其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给予赔偿。保险公司关于“依据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急刹车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不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应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393元。

   相关理赔案例:

   大客车购买了车上责任险,在载客途中,车内两名乘客因急刹车受伤,向保险公司理赔却遭拒。

   2008年,双流汽车客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保险,保险项目为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等,保期一年。去年9月5日,驾驶员王某开着这辆大客车行至华阳一路段时,遇一辆三轮车突然横穿公路。王某急忙刹车,致使车内2名乘客摔倒受伤。

   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对方拒赔,理由是根据保险条款第6条,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

   案件审理时,法官查明,保险公司作为拒赔理由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6条”是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规定,但当中并没有明确驾驶员因急刹车而导致车内乘客受伤应免责,故抗辩理由不成立,判保险公司赔钱。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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