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要正确运用车险条款,维护车险条款的严肃性

 所属分类:  2013-3-22 15:54:22    加入收藏

  被保险人王明刚将其一辆跃进牌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交付保险费1890元。,该车在淮阴境内因占道行驶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两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明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近15万元。事故结案后,王明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检验合格,而出险时间为理赔人员立即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证实该车确实没有按时参加年检,并请车辆管理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该保险公司向王明刚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违反车险条款关于“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的规定。王明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

 

  原告王明刚诉称:行驶证未按时年检是事实,但本起交通事故的近因并非“行驶证未按时年检”,而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关于“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规定而负全部责任的。根据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人诉称:王明刚的车辆未按时年检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0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的规定,而且违反了车险条款中保证事由“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的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王明刚驾驶的机动车未按时检验,根据保险监督机关颁发的车险条款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系被保险人王明刚的过错所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驳回了原告王明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王明刚在接到判决书后的15日内没有提起上诉。此案最终以保险公司的胜诉而告终。

 

  【案后启示】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实事求是地采信了保险人的观点,正确适用了车险条款,维护了车险条款的严肃性。但通过本案的处理,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启示:

  第一,履行验证承保时的告知义务。在验证承保时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相关事项。

  第二,做好现场查勘时的取证工作。理赔人员在现场查勘时,应当场检查机动车行驶证是否按时年审等事项,若发现没有按期检验等情况时,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拒赔及防止诉讼奠定基础。

 

 

2013年4月10日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别
    价值百万元的新车上路仅月余,即因单方事故报废,保险公司拒赔。昨悉,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86万元。 去年10月20日,武汉某商贸公司为其购买的途锐越野车投保,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99万余元,保险费1.7万余元。11月24日晚8时许,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该越野车,行驶至东西湖区吴新干线三店路口时,发生侧翻,车辆严重受损。事后,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 今年1月18日,东西湖区物价局对该事故车辆损失作出鉴定:车辆修复价格大于车辆自身现有价值,此车推定全损,车价92万元加购置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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