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王明刚将其一辆跃进牌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交付保险费1890元。,该车在淮阴境内因占道行驶与另外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两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明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赔偿对方损失近15万元。事故结案后,王明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理赔人员在审核索赔材料时发现该保险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检验合格,而出险时间为理赔人员立即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证实该车确实没有按时参加年检,并请车辆管理部门出具了相关证明。该保险公司向王明刚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违反车险条款关于“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险单无效”的规定。王明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辩论】
原告王明刚诉称:行驶证未按时年检是事实,但本起交通事故的近因并非“行驶证未按时年检”,而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关于“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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