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自作主张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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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4 13: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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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夜间驾车,由于视线不好,将一位骑助动车过马路的中年妇女撞伤。经交警认定,黄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被撞中年妇女家境不佳,黄先生出于同情,在调解书中承诺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并按照每天100元的误工费,补贴给这位受害人。
事后,黄先生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被告知不能按他所承诺的全额理赔,特别是误工费更是超出保险公司的范围。黄先生认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嫁风险,调解书上的约定赔偿理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开据责任认定书,在此基础上,双方可共同协商达成赔偿多少的调解书。保险公司理赔时,并非要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全额理赔,有着自己的一套理赔标准。通常以每年4、5月份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当地当年消费水平、收入标准、工伤赔偿费用等作为依据。在标准线以内的可以赔偿,超过标准线的不予赔付。也就是说,黄先生只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按规定可获得补偿部分的理赔款,剩余部分将由他个人承担。
黄先生碰到的问题反映出保户缺乏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一般说来,驾车过程中如果不幸出险,倘若是轻微事故,可选择双方协调解决。尽管如此,也要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如果是无法判断事故程度的,最好通过客服热线,联系保险公司,给当事人提出建议。
如果事故比较严重,特别是涉及到人伤,大部分条款要求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一旦超过这个约定时间,从合同法角度来说,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理。这里特别提醒车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越早越好。通常的做法是,一旦出险,在保护现场的同时,马上向交警报案,之后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请他们速来现场勘察定损并协助处理。切忌个人私自达成协议,这会给以后的理赔埋下隐患。
很多交通事故会涉及自身车辆损伤的维修,这里要明确车辆发生的损坏是否属于车险基本险的理赔范围;在意外造成的车辆损伤后,仍要和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到指定的维修点或者会同保险公司商议如何维修,完全自行决定维修方式的话,可能也会在理赔中遇到麻烦。
另外,车辆一旦出现问题,由于未及时修理导致损失扩大的话,扩大的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事后,黄先生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却被告知不能按他所承诺的全额理赔,特别是误工费更是超出保险公司的范围。黄先生认为,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转嫁风险,调解书上的约定赔偿理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开据责任认定书,在此基础上,双方可共同协商达成赔偿多少的调解书。保险公司理赔时,并非要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全额理赔,有着自己的一套理赔标准。通常以每年4、5月份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当地当年消费水平、收入标准、工伤赔偿费用等作为依据。在标准线以内的可以赔偿,超过标准线的不予赔付。也就是说,黄先生只能从保险公司得到按规定可获得补偿部分的理赔款,剩余部分将由他个人承担。
黄先生碰到的问题反映出保户缺乏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一般说来,驾车过程中如果不幸出险,倘若是轻微事故,可选择双方协调解决。尽管如此,也要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如果是无法判断事故程度的,最好通过客服热线,联系保险公司,给当事人提出建议。
如果事故比较严重,特别是涉及到人伤,大部分条款要求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一旦超过这个约定时间,从合同法角度来说,保险公司可以不受理。这里特别提醒车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越早越好。通常的做法是,一旦出险,在保护现场的同时,马上向交警报案,之后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请他们速来现场勘察定损并协助处理。切忌个人私自达成协议,这会给以后的理赔埋下隐患。
很多交通事故会涉及自身车辆损伤的维修,这里要明确车辆发生的损坏是否属于车险基本险的理赔范围;在意外造成的车辆损伤后,仍要和保险公司及时沟通,到指定的维修点或者会同保险公司商议如何维修,完全自行决定维修方式的话,可能也会在理赔中遇到麻烦。
另外,车辆一旦出现问题,由于未及时修理导致损失扩大的话,扩大的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也是不负责赔偿的。
2013年4月10日
车损险条款内容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车损险是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的险种,车损险条款内容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高保低赔”就是车损险条款中最典型的争议问题,也是现在《中国保险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中最为让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在车损险条款内容中指出对于旧车承保的时候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要按新车价交纳相应的保费,而发生全损的时候却按照实际价值来赔偿,也就是按折旧价格进行赔偿。这种“高保低赔”的现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此次修改后的车损险条款内容中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