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损失补偿的原则是什么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4 15:57:00    加入收藏

两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让李芹成了植物人。在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肇事方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可拒赔。昨天,东城法院通过调解,让李芹获得了15万元赔偿款。据了解,东城法院成功处理此类案件的方式在本市尚属首例。

案件回放

打工妹被撞成植物人

2007年7月18日22时15分,从山东来京打工的李芹骑着三轮车下班回家,在由北向南横过大兴黄村镇的一条道路时,与王某从东向西行驶的轿车相撞。几天后,经医院诊断,李芹伤残等级为一级,成了“植物人“。此后,大兴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芹与王某为同等责任,即双方各负50%的责任。

在砸锅卖铁垫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后,家住大兴的王某实在无力再进行垫付。于是,他将自己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金。王某认为,他此前与该保险公司签订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而这起事故发生在合同期间,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进行支付。但是,在开始时,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赔偿难点

保险公司可依法拒付

主审法官李旭辉说:“根据保险法损失补偿的原则,被保险人在没有支付完赔偿款或赔偿款未经司法、行政确认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李旭辉解释说,保险法确定这一原则,是出于道德风险的考虑,“以前曾出现过被保险人获得了保险金后却不付给受害人的情况。“

如果按照传统的审判模式,该案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将陷入僵局,受害人李芹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基于此,法官决定在开庭前先前往李芹的山东老家了解情况,询问李芹家属的参诉意愿,指导其办理第三人参诉手续,并告诉他该案如果可以达成调解,小芹则有望在诉讼中直接获得保险公司的金钱赔偿。李芹家属极为感动,她的丈夫当即表达了其参诉意愿。

峰回路转

植物人获赔15万

昨天,在调解现场,由于李芹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也发生变化:第三人李芹变为案件原告,王某与保险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昨天,由于李芹因伤无法到庭,她爱人的哥哥苑先生作为代理人出庭。苑先生主张,被告应给付李芹各项费用150500元。保险公司表示,鉴于李芹的现状,保险公司同意在李芹要求的范围内给予合理赔偿,即赔付交强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共计15万元。王某的代理人称,对这场交通事故给李芹及家人造成的伤害再次表示歉意,他同意保险公司将该笔款项直接向李芹赔付。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于15日内给付王某保险金15万元,王某收到该款项后立即给付李芹经济损失15万元。

李法官表示,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引入第三人参诉机制,在本市法院尚属首例。他说:“本次尝试意在突破简单就案办案的局限,力图在一个诉讼中化解李芹与肇事司机王某、王某与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赔偿的两个纠纷。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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