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者申请理赔遭拒的原因是什么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4 19:55:33    加入收藏

小梁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成功为一辆大货车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而该大货车的登记车主非小梁本人。在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大货车恰巧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一名骑自行车的路人受重伤。小梁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于是小梁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朋友借车撞伤途人

小梁诉称,他于2002年12月期间,向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出投保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为大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并于同月出具机动车辆保险单,被保险人是小梁本人,保险期限为一年,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为20万元。在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梁的朋友驾驶该辆大货车与一名骑无制动自行车的路人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损坏及路人受伤达六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在事故发生的当晚,小梁马上向保险公司报案,随后曾多次与帮他办理保险的代理人协商理赔。该名保险代理人始终坚称,小梁要等待状告肇事司机的案件执行完结后,才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2004年6月20日,禅城法院就受伤路人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司机和大货车的登记车主赔偿受伤路人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小梁持法院下发的执结通知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时遭拒绝理赔。

投保者申请理赔遭拒

今年9月,禅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险公司对于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法院判令肇事司机和登记车主向受伤路人赔偿的事实没有异议。

但保险公司认为交通肇事是小梁的朋友,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造成致使一名路人人身和财产受损,应当由小梁的朋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梁在整个过程中无须承担责任,也没有支付赔偿金额,故其没有权利就自己朋友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向保险公司索赔。

另外,保险公司还认为,小梁申请理赔的时间距离知道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小梁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消灭,拒赔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保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梁虽然为肇事车辆投购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他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又不是肇事者,在法院处理肇事司机等人与伤者之间关系的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明确车辆肇事的责任承担者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与肇事司机,即大货车肇事成造成的损失也不需要小梁承担责任,而小梁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是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所以小梁与肇事车辆没有实际联系,不存在保险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保险理赔的首要条件,作为投保人的小梁对该机动车并没有保险利益,该保险合同无效,其无权依据保险合同来主张权利,故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者责任赔偿款及利息并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梁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案件已经生效。

 

201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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