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所属分类:  2013-3-24 20:03:12    加入收藏
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而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投保人解除和保险人解除两大类。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看,保险人得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违约或违法行为。《保险法》在第16条、27条、35条、36条、53条和58条中分别规定了保险人在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可以解除合同: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保;
  (3)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4)投保方未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责任;
  (5)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
  (6)被保险人年龄不实并超过年龄限制;
  (7)人身保险合同中止后未能复效等。

  除通过法律规定外,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解除合同的约定,保险人也可以据此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经解除,合同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但合同解除不影响原合同中争议处理条款的效力,也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2013年3月24日

 不赔之六: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
     不赔之六: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刮蹭。   即使上了车险全险,如在收费停车场中丢车,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因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凡是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一概不负责赔偿。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无论是车丢了,还是被划了,保险公司一概不管。发生上述事件,消费者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因此,驾驶人一定要注意每次停车时收好停车费收据。...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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