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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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4 2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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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险法》第七章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有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等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营业务,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或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监会处理。
《保险法》第七章中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有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履行保险合同等违反保险经营规则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行为,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营业务,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者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或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保险公司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公司或公司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等事项的,由保监会处理。
2013年6月21日
车险案例之购买车险后事次日生效 今年5月16日,曲小姐买了辆新车,当日就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当场签发了保单正本。但随后在开车回家途中,曲小姐不慎与他车相撞,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曲小姐负全责。想到自己买了车险,曲小姐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拒绝,理由是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限自2010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16日24时止。而事故发生于2010年5月16日,根据保险公司的次日零时起保制,不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不予理赔。曲小姐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曲小姐投保后,合同即已...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