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之购买车险后事次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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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1 17: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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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16日,曲小姐买了辆新车,当日就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当场签发了保单正本。但随后在开车回家途中,曲小姐不慎与他车相撞,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曲小姐负全责。想到自己买了车险,曲小姐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拒绝,理由是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限自2010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16日24时止。而事故发生于2010年5月16日,根据保险公司的次日零时起保制,不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不予理赔。曲小姐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曲小姐投保后,合同即已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须承担理赔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由此,自曲小姐提出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时,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尽管保险公司在拒赔理由中,涉及次日零时起保制的效力问题,但保险业内人士指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所以,次日零时起保制实际属于保险合同的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的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条款的前提,都在于相关条件与期限乃合同双方的特别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现。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与曲小姐订立合同时,并未就次日零时起保制进行协商确定,或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只是单方确定保险期限并打印在保单上,故次日零时起保制并不属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条款,仅属于格式条款。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次日零时起生效制实际形成了对保险公司一定责任的免除,因此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由本案可见,有些人认为购买保险后,所有事情保险公司都会负责,事实并非如此。尤其签订保单时,对于生效日、保险期限等表明保障效力起始时间的要素,都应引起注意。投保人在填写及拿到正式保单时,若对于这些要素的表述存有疑义,应主动向代理人或保险公司确认。
保险公司:因“风险”太高拒保
昨日,记者采访了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相关人士,该人士详细查阅了马女士上一年度的出险情况:商业车险一年出险5次,并都有出险的理赔记录。其中,上一年度商业车险的保费为3200元,五次理赔额度分别约为400元、600元、1100元、1500元和110元,总理赔额度约为3710元。
“这一总理赔额已经超过了其上一年投保的商业车险保费约3200元,而且基本上是平均隔一月出一次事故。拒保的原因是商业车险合同为双方平等自愿选择的,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公司规定...
查看全文>> 日前,某知名门户网站公布了“2011年车险服务满意度”调查数据。结果显示,车险行业投保环节满意度普遍高于理赔服务,其中服务热线、服务态度及出险速度等方面整体满意度较高;平安车险凭借在快速赔付、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得分优势,荣膺车险服务满意度榜首。同时数据还显示,70%的被访者不了解服务条款;几乎全部被访者表示“修车环节”是整个出险经历中耗时最多的部分;61%被访者表示交齐理赔资料后1-3天就能收到赔偿款。
3升油多掏200块
在随机采访中,车主廖女士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因为曾经一次行驶途...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4日
新保险法车险保额折旧 对应少缴保费 车险保额折旧 对应少缴保费
新版《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中,退还相应保费是修订后的新规。“这条法规面向所有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是超额保险,当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保险人士以车损险为例,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几年后将折旧后只能按照7万的实际车价赔付,车主将要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
新法增加了不少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内容,除了车险未过户保险公司仍需买单、行驶证未年审车主也有望...
查看全文>> 中国保监会今天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单制式和保险标志。
据介绍,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上皆注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保单呈褐色,主要文字采用了国际上先进的红色荧光防伪油墨,文字下横线由微缩文字组成,防伪性能较好。除为不同的经营公司预留出印刷公司标志的区域,保单在全国范围内规格、制式统一。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从7月1日起,投保该险种的车辆须将保险标志贴在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没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如摩托车、拖拉机等,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根据《机动车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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