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通知日期及提交索赔材料日期

 所属分类:  2013-3-24 20:16:13    加入收藏
事故通知日期及提交索赔材料日期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经常规定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第十九条还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交索赔单证,视为自愿放弃权益。个别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常以被保险人事故通知或提交索赔材料迟延为由,依据保险合同的上述规定,不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或者拒赔。


  保险合同中上述规定的合法性首先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合同当事人虽有权确定合同具体内容,但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不能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所有内容不能与民法及保险法的基本精神抵触。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制定的,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片面地以事故通知或提交材料延迟而拒赔,而不考虑这种迟延对保险公司利益的实质影响,是与民法及保险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相违背的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到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公司根本没有理由就同一问题另行规定,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进行限制。根据我国保险法立法精神及国际保险惯例,保险合同中只能赋予被保险人比保险法更宽泛的权利,而不是相反,否则,保险法就失去了意义。我国的各种人寿保险合同中也规定了事故通知及提交索赔材料时间事宜,但只规定了由于延误时间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等项费用,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人寿保险合同中的这种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又合法的。


  即使法院裁定车险条款中关于提交索赔材料的日期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只有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修复完毕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提交任何索赔材料,保险公司才有理由拒陪。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提交修复车辆发票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但提交了某份其他与索赔有关的材料,保险公司也无权拒赔。如果保险公司受理了迟延的事故通知或提交的索赔材料,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作出拒赔的意思表示,或者又向被保险人要求提供其他与索赔有关的情况和单证,则保险公司丧失了主张拒赔的权利,事后不能再以合同中事故通知日期和提交索赔单证日期的规定主张拒赔。

2013年3月26日

车船税需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
     在我国,除了根据规定可予以免税的车辆都必须缴纳车船税,如果不按时交纳,将会影响交强险的投保及车辆的年审,不按时交纳车船税,不仅不会省钱,过后补交车船使用税时,还会产生滞纳金,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对于车主来说,按时缴纳车船税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根据国家对交强险的有关规定,车主在投保交强险时,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如果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投保保险时补交车船使用税。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自2008年...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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