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变化三:“高投低赔”成历史

 所属分类:  2013-3-25 21:32:11    加入收藏

变化三:“高投低赔”成历史

【案例回放】:黄先生买入一辆5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根据这个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黄先生非常生气,向记者投诉,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

【业内说法】: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太平洋财险一分公司车险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2013年3月25日

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情况大盘点
    和无有效驾驶证件比较类似,如果车辆没有按时年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 最新版的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 (一)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 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 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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