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强险的“强险赔偿”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7-8 22:56:29    加入收藏

  案情:被告陈先生于2009年1月16日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因忙于工作,一直未依法续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010年9月27日,陈先生在上班途中撞伤行人曾某,造成曾某6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陈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曾某承担次要责任。后因双方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曾某于2011年2月19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5.4571万元。

 

  曾某主张,因陈先生未续交强险,在赔偿金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陈先生承担,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才由双方按责任分担。陈先生则认为,赔偿金中的合理费用应根据双方的过错予以分担,不存在先按交强险赔偿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定,曾某的合理费用为人民币14.4278万元,判决陈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曾某医疗费1万元、其他各项损失11万元,剩余的2.4278万元由陈先生承担70%、曾某自行承担30%。

  法律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交强险优先支付项目如何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本案陈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是违法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条明确规定了对于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规定由谁优先承担该责任。但从另一角度看,法律设立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是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强制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履行相应强制义务,导致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应当由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优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如果陈先生为其肇事车交了强险,第三方受到的损失就依法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金额再按各方的过错予以分担,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获得较高金额的赔偿。陈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如果第三方的全部损失均按各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就会造成受害人必得利益的受损,违背法律公平。所以,违法未投保交强险的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行为人陈先生自己承担,不应转嫁给受害人曾某承担。法院判决由被告陈先生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未交强险,损失自承担

  2011年8月13日16时许,原告邓某无证驾驶无牌男式二轮摩托车,由邓家村沿云内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云内村禾内组路段时,与被告朱某无证驾驶的变形拖拉机相撞,造成摩托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汝城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经郴州市庐阳司法所司法鉴定,原告的损伤属九级伤残。原、被告驾驶的机动车均未投交强险。

  原告受伤后,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疗费40532.8元(被告只支付了2000元),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经汝城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原告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按原、被告各自过错比例即三、七分担。

2013年2月24日

车险投保看清限制性规定
    看清限制性规定 在一些保险条款中,往往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投保人要看清这些规定,以免出事后造成麻烦,尤其是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主险中的免赔条款。一定要让保险业务员讲清免赔的几种情况,做到心里有数。...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