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修改

 所属分类:  2013-3-25 23:34:38    加入收藏


 一、征收标准

   1.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10%)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时,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3.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

   二、办理程序

   1.车主提供以下资料到征费大厅①号窗填表办理:⑴国产车提供车辆合格证、身份证(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购车发票报税联;⑵进口车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报关单、身份证(单位提供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有关税单复印件,购车发票报税联。

   2.审核员根据有关资料、汽车现场验车后核定缴税金额,并开出银行缴款单给车主到指定银行缴款。

   3.车主凭已缴款的银行缴款单到征费大厅③号窗取回有关资料及车购税完税证明。

   三、办理时限

   凡资料齐全合符要求的,从核价、开票、至票证发出,正常情况在30分钟内完成办证手续。

   修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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