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针对车辆出事故迟迟未出具受理意见所造成的后果自负

 所属分类:平安车险   2013-3-26 16:25:29    加入收藏

杨先生的奔驰车因事故出险,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次日派人到修理公司查勘定损,但迟迟未出具受理意见。直到一个月后,杨先生才从保险公司取到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维修金额为3.9万元。此时,奔驰车已在维修,杨先生实际支付修理费8.8万余元。

保险公司称,保险车辆受损确认书是公司在查勘、专业询价后出具的,杨先生应按确认书所确定的维修项目及费用,修理被保车辆。杨先生自行修理的项目及费用,与双方确定的范围相去甚远。保险公司愿意按确认书确定的费用支付杨先生理赔款3.9万元。

法院查明,2007年11月2日,杨先生曾向保险公司邮寄律师函,说明保险公司迟迟未予定损,致使车辆无法及时修理;杨先生为尽快使用车辆,已委托维修公司修理。保险公司于2007年11月9日才向杨先生出具《损失情况确认书》。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确认书时,事故车辆已在维修。同时,对实际的维修费,杨先生提供了发票及维修项目清单,而保险公司却未能证明这些维修费及维修项目与被保事故无关。因此,法院依法支持杨先生的主张。

 

2013年1月21日

什么是不计免赔,不计免赔的作用?
      通俗的说保险中会坚持一个风险共担原则,也就是在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金额,目的就在于对驾车人进行制约,使其尽可能的少出险。   那么这个“不计免赔”主要作用就是把这一小部分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损失再次转给保险公司,从而在事故发生后得到一个全额的赔付,个人能够获得最大的保障的作用。   再通俗的说,就是上了不计免赔,你的损失保险公司全赔;如果不上,可能你的损失他们只能赔付八九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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