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明确投保双方权责,车主权益将得有力维护

 所属分类:  2013-3-27 22:52:21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的很多车险条款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免责条款”,让车主们措手不及,原以为可以赔付的内容,最终得不到赔付。而从今年10月开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据悉,今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新法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具体规定,避免以往因投保人不知情而产生的争议。

   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应说明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消费者大多数是外行,拿到合同就匆匆签字。而保险公司单方认定的一些情况属于免责范围,合同上又确实写明了,消费者往往没办法。

   新版《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将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此外对理赔过程规定:“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另在补充材料方面也细化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新法很明显对于限制保险人利用责任免除条款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是有帮助的。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到时保险公司可采用口头和书面结合的方式,向投保人解读清楚所有格式条款,这就避免了以前在签订合同时,保险代理人员往往只给消费者一份格式条款,有的甚至只有一张罗列投保项目和费用的投保单的情况。

   未过户的车险也有效

   按现行《保险法》,保险标的转让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变更保险合同。新法规定: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但要求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如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新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必然关系,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解读新《保险法》:"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新《保险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保险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划,并明确规定“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保险合同主要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由于保险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可能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新保险法对此特别设立了一些调整手段。一是在格式条款的制定上,二是在格式条款的使用上,三是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上。浙江保监局认为,这一系列变化强化了对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合法性要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提供保险产品信息的义务,对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将产生重要影响。 解读新《保险法》:强化保险公司义务 加快理赔速度

20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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