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要求只有在机动车辆上牌后,才正式开始承担盗抢险的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  2013-3-29 22:37:58    加入收藏

新购未上牌的车辆被盗保险公司赔不赔?昨天,四会法院审结了一宗因保险车辆未取得交管部门核发号牌被盗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42720元。

   去年7月26日,陈某为其新购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了全保,其中包括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7月27日零时起至2012年7月26日24时止。

   该车于去年7月27日晚被盗,案发至今未侦破。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双方对车辆盗抢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作了“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的特别约定,车辆被盗时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其保险责任未生效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诉至四会法院。

   未上牌新车购买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其他附加险均生效,而全车盗抢险只有正式的牌照才能表明车辆的身份,一旦被盗抢,无法证实车辆身份,对保险公司来说风险很大,所以目前各大保险公司都要求只有在机动车辆上牌后,才正式开始承担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虽然黄先生有临时牌,但通常交通部门的临时牌可重复使用,加大了公安部门破案的难度。因此,车辆出险时,保险车辆理赔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四会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保险合同中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约定,但从常理分析认为在保险公司没有为陈某提供更有利、更优惠条件约定的情况下,陈某放弃自成立时生效的约定而同意车辆在领取正式牌号之日才开始保险责任的约定,有违常理;此外,陈某交了一整年的保险费,而愿意接受少于一年甚至为零时间(在一年内未能上牌)的风险保护,也有违常理。因此,有理由相信是在不平等、不自愿或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签名承认已清楚“特别约定”条款的,并非陈某真实意思表示。

   另外,该特别约定并非在投保人有其他选择的前提下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约定,本质上仍属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属无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盗,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

2013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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