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

 所属分类:  2013-3-29 22:39:30    加入收藏

庆彭水县消费者刘正权花4.98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车,当天将一名摩托车驾驶员撞伤致残,赔了30多万元。由于车险要第二天才生效,刘正权将汽车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近日,重庆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汽车经销商承担2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判决后,刘正权不服,已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4日,刘正权到南岸区重庆商社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瑞汽车公司),花4.98万元购买了一辆奇瑞牌轿车,由新瑞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事宜。

   当天下午3点,刘正权请一名司机将新车开回彭水,行至319国道彭水漆树湾隧道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左腿被迫截肢,经医院鉴定为五级伤残。事发后,刘正权支付了医疗费10.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20万元、汽车修理费3000元以及交通住宿费2000元,共计30多万元。由于新车保险在次日零时才生效,保险公司不对这些费用理赔。

   2011年9月27日,刘正权将新瑞汽车公司告到南岸区法院。刘正权诉称,他购车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就应即时生效。新瑞汽车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保费,导致事故发生后自己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新瑞汽车公司应承担全责,赔偿自己垫付的30多万元。

   新瑞汽车公司辩称,公司和车主之间的购车合同并未约定何时缴纳保费和办妥投保手续。事实上,他们在销售车辆的当天下午2时30分,就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投保,保险公司也在当晚7时51分生成保险单,明确载明保险期限是从次日零时生效。零时生效是保险行业的通行规定,新瑞汽车公司无法改变。而且销售人员明确告诉过刘正权这一情况,不存在任何过错。

   南岸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吴广哲指出,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一般都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次日零时生效”,而不是“即时生效”。只要投保人没有提出特别约定,通常都默认为次日零时生效。从提车到保险生效这个时段就成了保险真空期。在生活中,许多人缺乏保险知识,并未在意保险生效时间,特别是一些新买车的车主,由于冲动、兴奋,一般会当天提车自己开车,无异于埋下一颗定时炸弹。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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