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无过错损失补偿险保险责任

 所属分类:  2013-3-30 17:00:24    加入收藏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予以赔付。

2013年5月20日

新保险法亮点五:理赔不再“拉锯战”
    亮点五:理赔不再“拉锯战” 案例:2006年8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终生寿险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2007年6月,被保险人李某不幸发生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需要进行大量查勘工作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作出拒赔决定。受益人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 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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