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车险人身伤害案件或可支付赔款

 所属分类:宁波市车险   2013-3-30 21:22:26    加入收藏

 机动车保险理赔中,涉及机动车致人伤亡案件的保险理赔往往最令相关当事人烦心。而记者昨天获悉,在对宁波地区车险涉及人伤案件处理的跟踪、调查、调解、诉调对接等基础上,宁波市保险行业协会近日已制定推出了《车险涉及人伤案件理赔指引》,首次就该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记者注意到,根据该《车险涉及人伤案件理赔指引》,保险机构应当开通人伤案件调解的咨询电话,通过适当的途径公布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对于常见赔偿项目,保险行业提供了参考标准。如在处理人伤案件过程中,涉及受害人身份“农转非”的,保险公司要根据受害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根据该指引,车险案件中,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侵权行为发生时,在城镇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有暂住证为证),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为非农的,其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涉及土地被征用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受害人本人土地被全部征用,如有土地征用合同、国土资源局证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等为证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针对涉人身伤害案件当事人获赔难问题,这份新出台的指引中明确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垫付赔偿款不便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向第三者支付赔款。

    此外,根据该办法,今后保险公司对首次人伤跟踪应在报案后48小时内完成,首次跟踪可以采用电话、面谈、现场查勘等形式。首次跟踪时应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与人伤案件处理人员联系的联系方式或者咨询电话。此外,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当开设便于被保险人提交索赔单证的营业窗口,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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