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是采用无责赔付原则
去年初,北仑一运输公司驾驶员李某,驾驶公司的重型自卸车,从码头装黄沙到工地。
卸货时,李某有些不放心,下车查看卸货情况。一个不小心,他被车上倒下的黄沙活埋。
当天下午,工友们发现李某消失不见,赶紧报警。赶来的民警在重型自卸车的黄沙堆内发现了李某时,他已死亡。
几天后,运输公司向李某家属赔付了二十余万元。
此前,运输公司曾为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其中,商业险的承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为五十万元。
但保险公司以“司机非第三人”为由,拒绝赔偿。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对方支付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款。
庭审时,双方辩论焦点集中在李某是否属于保险事故中的“第三者”。
运输公司认为,司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有许多情况,离开驾驶室后到了车下,身份即应转换为第三者。
而保险公司认为,商业险明确约定,司机不在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已依法加粗加黑,并在保险单上又一次明确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关于保险第三人的界定,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过结合案件事实,李某驾驶车辆虽属车上人员,但发生事故时确已离开车体,实际上停止了对该车的操作和控制,在做与驾驶无关的事,其身份已转化为第三人。因此,李某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北仑法院主持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约定由保险公司支付运输公司80%的赔偿款。昨天,这笔款项到位。
第三者责任险采用无责赔付原则:
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虽然唐先生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4月13日,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保险事故发生在新交法施行之后,但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具有法律强制性。在这起案件中,保险合同中对第三者责任险理赔的前提是“有责赔付”,这与新交法中“无责赔付”原则相抵触,保险公司没有调整赔付原则而引发了与投保者之间的纠纷,就应负主要责任。据此,对案件的判定应适用新交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90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医院支付。在此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没接到交管部门的通知,但第三者的抢救费用已由唐先生实际支出。按照唐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4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驭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所以,对唐先生已支付的第三者受伤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唐先生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