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

 所属分类:  2013-3-31 16:10:16    加入收藏

(一)案情介绍
   2003年11月12日,王某驾驶一辆A车司机当即打方向避开A车,车在弯路超车,与迎面而来的B车相遇,B安然无损。致使自己车侧翻造成受损,合计损失达1.2万元,A车驶的A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处理结案后。王某驾,王某持其投保的保险单,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后引起纠纷。

       (二)分歧愈见
       1.拒赔

       (1)根据保险惯例,第三者责任险常与车身损失险一起发生并同时赔付。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完整无损,如赔付违背保险实践。

       (2)我国当时执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本案中,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

       (3)即使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损毁,不是直接损毁,因此拒赔。

       2.赔付

       (1)本案中,B车为紧急避险情况,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由于被保险人王某在道路拐弯处占了对方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B车不得已而采取向右避让王某,从而致使车辆侧翻,B车属于紧急避险。

       (2)《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任。”B车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王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李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为民法中的特别法。当因其简明扼要而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时,可以从《民法通则》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来解决实际问题。

       (三)案情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两车未发生碰撞,对第三者的损失能否认定为直接损毁。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否发生直接接触并非是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限制条件。

       本案具备《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的成立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

       (四)案例结论
       最后,保险公司应该赔付B车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1.2万元。

201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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