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到出行安全有保障?您可考虑一下车上人员责任险
随着目前社会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频率的提高,也给很多人士敲响了安全警钟。出行安全问题一直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如何做到出行安全有保障?您可考虑一下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辆商业险主险的一种,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主要保障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造成了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情况车上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5万元确定 。司机和乘客的投保人数一般不超过保险车辆行驶本的核定座位数。
针对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广大客户的人身安全问题,所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购买一份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不仅是给自己也是给家人的一份安全保障、更是一种责任!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案例
王先生将其拥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向保险公司投 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同时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
该车投保一个月后,由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王先生 及车上两名乘客陈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 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半个月后,王先生带着全部单证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经保 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单证后,除对车损部分按保险双方达成的维修价格赔付外,对车上受伤人员的赔付产生了争议。经保险公司 查抄底单得知,该车选择座位投保一座,而且没有约定是哪一座 位。由于受伤三人包括王先生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程度不同,各 自花费的医疗费也不同,其中王先生花费2000元,陈某花费3000 元,李某花费4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选择不同的伤者作为赔付 对象,赔款结果是不一样的。
就究竟该赔哪一个座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在讨论此案 时,出现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的座位未做约 定,按惯例,应视为驾驶员座位。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王先生的 医疗费用,即车上人员赔款= 2000元x (1 - 20%) = 16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既然被保险人对投保的一个座位未 做约定,那么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承保的是哪个座位。为体现公平, 应将受伤三人的医疗费相加求出平均数作为赔付金额,即车上人员 赔款= (2000元+3000元+4000元)/3人x ( 1 - 20% ) = 24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按照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 险费率规定"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选择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 核定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5%",本案中被保险人按照选择座位的方 式投保一座,并且按选择座位的费率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 该按所收保险费的多少承担相应的风险,在其保险金额内将花费 医疗费最高的乘客李某作为赔付对象,即车上人员赔款=4000元x ( 1 - 20% ) = 3200元。
案例分析.
由于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中, 并没有要求被保险人在选择座位投保时一定要约定明确投保哪一 座位,因此:被保险人较多地采用了选择座位且不约定哪一座位 的方式投保。这样,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均视 为投保座位上的人员受伤;或者在车辆核定座位数内,当受伤人 数多于投保座位数量时,要求将产生医疗费用高的伤者作为投保 座位上的人员,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就属此例。
实际上,在选择座位投保时,除了驾驶员座位可以在保单特 别约定栏中约定外,其余座位均无法明确。例如,一辆45座的大 客车,被保险人要求投保其中的15座(包括驾驶员座位)。保险公 司在承保中除了对驾驶员座位可以特别约定外,其余的9座无法确 定。出险后,只能按照出险人数、选择的座位数和赔付-金额的多少 理赔。
结论-
被保险人选择座位投保与按核定座位数投保所依据的保险费 率不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也不同。本案被保险人是按照选 择座位交纳的较高金额的保险费,既然没有约定,就应该以赔付 金额最高的乘客作为理赔依据,因此,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