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拒赔
所属分类:
2013-2-16 22:01:32
加入收藏
海口的罗先生一人拥有两台车,此车撞了彼车。保险公司拒赔。罗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本不应“败诉”,但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一审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960元的判决。表面看,罗先生在一审中获得了赔偿,像是胜诉。其实不然,罗先生虽然获得赔偿,但法院的这一判决并没有认定保险公司的这一免责条款违法,从这一点看保险公司并没有败诉。但这一案件的审理却给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程序必不可少。
2004年9月14日,海口市金龙路发生了一起撞车事故,一辆大货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一辆小车,导致小车的左后灯、后面的大玻璃、玻璃膜以及后车身损坏。保险公司的调查员现场勘查后,认为发生相撞的两辆汽车,一辆是罗先生名下的财产,另一辆是其代管财产,并且这两辆车只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均为罗先生。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免责范围,故不同意赔偿。为此,罗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
被告:自家车相撞属于免责范围
法庭上,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的规定: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所有或代管财产、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罗先生为其名下的货车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所针对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故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将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列为该险种的除外责任。
原告: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罗先生则认为,保险合同大都用词专业生涩,消费者理解起来非常困难。《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罗先生说,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保险,购买时,保险公司业务员并没有向他说清楚。
保险公司向法庭出示了货车的投保单,并指出投保单上有罗先生的签字。对保险公司出示的这一证据,罗先生否认保险单上的签名是自己亲笔所写。而保险公司又不能确定保险单上的签名就是罗的亲笔,可能是业务员代签。
法院:因未告知判赔
经审理法院认为,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确认其无效不予支持;本案中的撞车非道路交通事故,属单方肇事事故行为。
同时,法院还认为,根据国家《保险法》规定,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庭审中,被告并未举出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已针对免责条款向原告明确说明,由此完全可推定被告应尽的法定告知义务已履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故依照法律,该条款对罗不产生效力,被告应负有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按单方肇事事故绝对免赔率20%的标准赔偿原告960元。
情况二:发动机涉水损坏不理赔
夏天是暴雨多发季节,一些路面会在雨后积水。汽车在水中启动或行驶,都可能导致发动机的损毁。在不确定积水深度时,车主应尽量不要驱车涉水。对于机动车辆在水中启动而导致的发动机损毁,保险公司也是不予赔偿的。遇到熄火状态情况,建议车主先将车子推到干燥的地方,等发动机内的水干透后再发动,避免机体受损。...
查看全文>> 2013年1月2日
全国交强险报价会随着车主的出险次数变化 小美的车险保单已经差不多要到期了,然而续保的时候,却被告知来年的交强险报价须在首年950元的基础上上浮10%,即必须交1045元。另外令她觉得奇怪的是,为什么她的朋友只需交855元,反而比首年缴纳的950元还降低了10%呢?小美的疑问代表了很多车主的困惑,答案其实也很简单。
首先,我们要明白交强险的意义。交强险是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的,所有机动车第一年都必须按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报价投保。因为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若被发现为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路面上行驶,公安机关...
查看全文>> 电话车险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电话车险是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电销已失宠
“一方面是车险电销不断增加的业务获取难度和高额的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毫无异议,且庞大的网民规模为网...
查看全文>> 无过责任险
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但这一损失不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对方的责任造成的,但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负责赔偿。无过失责任险为附加险,必须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之后方可投保该险种。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