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车主可有多种方法确定车辆的实际损失

 所属分类:  2013-3-31 16:18:32    加入收藏

 孙敏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鉴定,后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在随后的诉讼中,他要求对这起事故负全责的赵杰及其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日前,长宁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重复定损支付的900元鉴定费属“非必要支出”,孙敏最终获赔4.1万余元。

     去年国庆长假期间,孙敏驾车出游,途中被赵杰驾驶的车辆撞及,所幸两人均无大碍。为确定车辆受损情况,孙敏委托当地价格认证中心做了鉴定,损失价格为1.8万元,孙敏支付鉴定费900元。之后,赵杰向其投保交强险的车险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孙敏车辆进行定损。之后,孙敏按保险公司定损结论将车辆维修完毕,发生维修费3.77万元。因双方就900元的鉴定费是否应该赔偿意见不一,孙敏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有多种方法确定车辆的实际损失。孙敏当时选择价格鉴定并无不当,但之后又选择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并最终接受定损价格,因此,他之前支出的鉴定费已成为非必要支出,要求赵杰承担此项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3年4月15日

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条款》解读
       1.汽车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2.第叁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保费=汽车实际价值×费率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6.自燃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9.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汽车损失险保险费+第叁者责任险保险费)×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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