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续保合同得重新计算保费
张先生诉说自己曾在2006年初购买3年期车险,可保险公司在今年初却擅自解除保险合同,张先生对此非常不满。
将追踪了解这起理赔纠纷的处理全过程,并提醒那些曾购买多年车险合同的车主们,在续保时既要核实原有保单是否继续生效,还得及时补充交强险。
保险公司“无故”解除合同
“为何我的保单被保险公司无故拒绝,当初我买车险时,他们可是笑脸相迎的。”电话那边的张先生说,“合同是双方的,一方怎能随便撕毁合同呢?”
原来,2006年1月份,张先生购买了一款汽车,由于他属于贷款买车,当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张先生连买三年车险合同,才答应替他办理相关贷款手续。“当时我觉得车险反正要买的,多买几年也无所谓,省得我每年都要花时间续保车险。而且当时我身边有足够钱款购买三年车险。”张先生回忆说,“后来3年的车险合同很快就办妥了,我还挺感激保险公司的高工作效率。”
可今年1月份,张先生突然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要求他重新续保车险合同,原有保单作废。“保险公司怎能说改就该改呢?合同可是双方签订的,要推翻合同也得双方协商同意的,保险公司却自作主张,你说这公平吗?”说完,张先生便索要负责保险投诉部门的电话。
当笔者询问保险公司为何要擅自更改原先保险合同时,张先生颇不耐烦地说:“还不是为了一点保费!去年我驾车遭遇数起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了点钱,于是今年他们就要羊毛出在羊身上,要求我增加保费,否则原先合同就要作废,可3年合同分明已经签订了,哪能说废除就废除啊,我倒不是为了想省这点保费才拨打《保险周刊》咨询热线,就是看不懂保险公司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
最后他还略有所思地说,“我估计是保险公司去年赔了我不少事故损失费,今年就不想给我续保,故意找个理由解除这份合同。”
续保合同得重新计算保费
第二天,笔者便随着张先生一同前往相关保险公司。负责接待理赔投诉的周先生解释说,张先生的确曾购买了3年车险,但通常保险公司会在一年合同到期时核查车主该年度的出险纪录与理赔款项,如果保险公司发觉车主上年度出险次数过多或理赔款较大,就会要求该车主增加相应保费续保车险,甚至拒绝续保这份保单。
续保时得购买交强险
但张先生立刻打断周先生的解释,抢先说:“可当时保险公司要求我购买3年车险合同时,可没有事先告知我每年都要核查保单,只是一味劝慰说有这份保单在手,3年内遭遇
车祸都能找保险公司索赔,如今车险保单被无故终止,汽车没有车险保障,我都不敢驾车出门了。”
周先生马上拿出相关车险条款指出,按照车险条款,保险公司的确有权利核查车主的出险纪录与理赔金额,再重新审核决定是否需要更变保单。何况张先生尚未购买交强险。续保时保险公司还有责任提醒张先生要主动购买交强险,而交强险实施后,原有车险合同的车险理赔责任发生不少变化,如果张先生依旧按照原合同续保车险,2007年张先生若遭遇某些交通事故,按新旧车险合同规定属于两种不同的理赔范畴,张先生就会以为保险公司没按原合同规定理赔,与保险公司发生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保费何不一年一缴
张先生仍不依不饶地说:“但我已经缴付3年保费,如果我要重新更变合同,这笔已付的保费就该如何结算呢?其次,如果保险公司是每年度都要核查车主出险记录,重新调整保单,干脆就统统收取车主一年保费,又何必要一口气要求车主连续购买3年车险呢?后2年的保费我不是白白交给保险公司存放,而收不到一分钱的利息吗?现在我要重新调整保单,不等于后两年的保费白缴了嘛?”
周先生认为,这只要是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张先生连续购3年车险,而保险条款也没限制保险公司只能收取一年期的车险保费。但保险公司必须遵照车险条款,每年度都要核查车主的理赔记录,相应调整续保保费,如果张先生上年度没有理赔记录而享有保费减免,保险公司也会将多余的保费退还给张先生。
而张先生最终还是无奈地接受了保险公司重新结算保费的要求,毕竟汽车没有车险保障,他是不敢驾车上下班。但他始终不明白,保险公司既然要每年度有调整保费的权利,为何他们没有提前告知汽车销售公司,让他们只替车主办理一年期的车险合同?
笔者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问题,如今交强险已经实施半年有余,交强险曾规定2007年6月前所有车辆都应该拥有交强险保障,如果2006年上半年一些车主在购买
新车时都是一口气购买3年车险合同,显然他们可能得等到2009年重新购买车险时才享受交强险保障,这或许成为交强险“全流通”留下的一个漏洞。
交强险改变原有车险条款
当笔者将这个问题转述给资深车险专家赵先生时,他笑着说,其实笔者不必担心,保险公司会在办理车主续保手续时主动提醒车主增加交强险。但是一旦车主重新增加交强险种,就意味着他原有购买的车险险种保费要重新调整,毕竟交强险实施后,原有车险险种的理赔责任已经变更,保费自然要随之改变,这是广大车主在续保车险时要关注的。
比如,车损险以前不理赔汽车进水而造成的车损事故,但现在却有“汽车进水损失险”独立承担这类事故的理赔事宜,再如汽车划痕险曾经不理赔“故意划伤车身”事故,但现在也有专门险种给予理赔。甚至曾经车内物品由于交通事故受损,是得不到理赔的,但现在一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针对车内“
高尔夫球杆”等贵重物品受损的风险概率设计险种,甚至连车主下车时不小心摔倒受伤的意外事故也被一些保险公司纳入理赔范筹。
新增加的车险险种将更全面地保障车主的理赔利益,原先险种的理赔范围的细化则可能减轻车主的保费支出,如交强险实施后,商业三者险与一些附加险保费下降,因为交强险已经替代了它们原先应承担的理赔责任,而另一些车险险种将独立承担特定事故的理赔责任,车主挑选车险险种时更能对号入座,按需购买。
何况2006年11月起,在早上6点至晚上8点所发生的汽车碰撞事故损失只要在2000元以下,当事双方无须报警即可自撤现场,并直接打电话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将成为2007年车险理赔的主潮流,毕竟80%交通事故都属于两车之间的小碰擦。这也符合交强险理赔财产损失额2000元的规定。但车主若没有购买交强险,就只能等待交警与定损员查勘事故现场,既影响交通顺畅,又耽搁自己的精力与时间。
足额续保才能足额理赔
当车主续保时,可以选择两种续保保额,一是新车购置价,二是汽车实际价值。但通常保险公司会建议车主仍然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额投保。
当汽车由于出险维修而需要更换零部件时,修理厂通常会提供崭新的零部件,几乎无法替换折旧率相同的零部件,且这类零部件的折旧率也难以计算,如果车主想要得到足额理赔,可以通过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额续保,享受到更换零部件所需的全部理赔额。所以保险公司建议车主们续保时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额,实质上能保障车主的理赔权益最大化。
如果车主以汽车实际价值为保额续保车险,当汽车出险受损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给予比例赔偿。因为车主是按照汽车实际价值投保的,等同于车主认可所有汽车零部件的保额都以它们的折旧价为理赔标准,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举例而言,一辆购置价为15万元的汽车,当车主以汽车实际价值12万元为保额续保车险,当汽车出险受损,需要修理费达2000元时,保险公司只能赔付1600元,车主不得不独自承担额外400元的修理款。
对车主而言,如果按照汽车实际价值为保额续保车险,就等于是一种变相的不足额投保。
其实不同的续保保额对应不同的理赔标准,反映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防范道德风险出现—————尽可能规避极少数车主先按实际价值续保车险,再通过修理汽车,将零部件以旧换新,从而不正当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