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履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所属分类:  2013-3-31 16:28:56    加入收藏

因未充分缴费的理赔纠纷案例之二

     (一)案情介绍

     某公司为其一辆宝马轿车向某市郊区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 以国产车计收保险费,少收保险费620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险费,但遭拒绝。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公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二)案情分析

     本案所产生的纠纷是因为保险代理人工作失误所导致的。

     1.当事人基于自身原因对其意图表达错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依照国际惯例,只有当事人对合同的误解足以威胁到协议的真实性,或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真实性的协议,但双方在其中重要问题上均有同样误解的情况下,才能影响合同效力。当事人单方面的误解或错误成为单方错误,不属于协议错误或误解,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保险公司单方出具保险批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批单不是合同行为。

     其次,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也不符合保险的操作规范,保险合向依法成立可概括为要约和承诺。

     再次.单方强行批改有损保险人的声誉。

     3.保险合同的履行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是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本案投保人以宝马轿车为标的投保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没有隐瞒重要事实。因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所以在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必须执行合同的约定。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险费的资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即弃权。保险公司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实质上违背 了最大减信原则,应不具法律效力。

     4.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卸赔偿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三)案例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对其因少收保险费多支付赔偿金所致的损失,按照其内部管理规定处罚代理人。

2013年3月4日

车险陷阱一:保单以假乱真
    自实行车险费率市场化以来,各家产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陆续推出个性化车险,有的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使得本应“保险”的车险市场陷阱较多。笔者收集了以下六大陷阱,以作警示。 陷阱一:保单以假乱真。一些“假代理”使用的保单和发票乍看起来,与正规保险公司无异。因此,在拿到保险单证时要认真核对,看看单证第三联是否采用了白色无碳复写纸印制,并加印浅褐色防伪底纹,其左上角是否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是否印有“限在xx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如果没有,应拒绝签字。...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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