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和赔偿限额

 所属分类:  2013-5-31 21:01:47    加入收藏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按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的赔偿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免赔额之和,最高不超过本保险的赔偿限额。

2013年4月13日

交强险服务引导到位
    二是服务引导到位。要求各保险公司在营业网点张贴交强险承保告示,公布本公司投诉电话。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在车辆管理、农机监理部门设立交强险承保点,在拖拉机年检时派人随同农机监理人员深入乡镇,提供交强险承保服务。加强新闻舆论的正面引导,宣传交强险有关政策法规,报道保险业便民服务措施,提升保险行业社会形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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