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逾期未年检是否能构成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

 所属分类:太平洋车险   2013-3-31 16:36:27    加入收藏

车辆逾期未年检而发生车祸,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而免责?温州市龙湾区法院日前一审宣判一起案件。《市场导报》记者获悉,中国太平洋(601099,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因对免责条款未作提示说明而被判赔偿。

  刘某拥有一辆宝马728IAL型轿车。2009年2月27日,他为该车向太平洋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车辆损失险96万余元、车损险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30万元、车上责任险(乘客)1万元等八项商业保险。

  2010年2月2日,刘某的朋友驾驶该车,沿杭瑞高速公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上公路护栏,造成乘坐人周某受伤、车辆及公路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后车主刘某为周某住院支付治疗费及各类补贴共计2万元,并支付了吊车、拖车和施救费3500元,路损赔偿款440元。

  2010年2月10日,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车人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人周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事故车辆的修复价格为20余万元,发生事故时的市场价格为18.7万元。

  但在此后,太平洋财险永嘉支公司却声称,刘某未尽车辆年检的法定义务,在车辆已过年检期限后上路,导致发生事故,根据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其属于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无需理赔。经交涉未果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龙湾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系车辆逾期未年检是否能构成商业险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法院指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此,龙湾法院最终判决,太平洋财险永嘉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440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9.7万元。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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