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保险公司不得以超时为由拒赔

 所属分类:  2013-3-31 21:46:52    加入收藏

读者王先生来电话咨询本刊:去年他从吉林买回了一辆二手面包车,这车在当地的不同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商业险和交强险,期限均是到10月底。今年7月,他在驾车去外地时不幸发生车祸,幸好未造成人员伤亡。当时,他只向事故现场地的同一商业保险公司报案,未向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报案。事过多日后,他才发现接受报案的保险公司只承保商业车险,于是他向原车主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理赔。可经联系,交强险保险公司却以他报案超过48小时为由拒赔交强险。他问,法律对交强险的报案时限有无规定?

  王先生提出的问题答案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未规定交强险的报案时限,也没有把报案超时列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情形。对于报案期限问题只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里有规定,其中单列条款明确要求在交通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相应的商业车险赔偿责任。而国务院颁布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列明交强险的报案时限,只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理赔时限,即:1.由被保险人申请赔偿的,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若是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3.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同时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下称交强险合同条款)也没有任何具体条款规定报案时限。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即交强险保单第5条重要提示也未注明报案时限,仅写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主要是提醒投保车主,在遭遇车祸后要及时找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去报案。因此,我国现行保险法律制度未规定交强险的报案时限,也没有把报案超时列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情形。保险公司以报案超时为由拒赔交强险是把商业车险的报案时限,按惯例当作交强险的报案时限来执行造成的,此作法没有法律依据的。希望王先生同保险公司妥善协商,协商不成可依法起诉。

2013年5月6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和三十一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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