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买交强险,事故后车主全部自掏腰包
因未购买交强险,原本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刘先生,却要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费用2万多元。就此,佛山中院法官昨日发出提醒,呼吁广大车主依法购买交强险。
不解:
事故只判承担三成责任却赔偿全部费用
据了解,去年12月11日,刘先生驾驶的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在南海某地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胫骨粉碎骨折,住院至同年12月20日出院。王某为此损失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合计21135.14元。
去年12月24日,南海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刘先生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双方因对费用的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同意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王某和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刘先生分别承担王某损失的70%和30%。刘先生私下计算了一下,以为自己承担6340.54元,但拿到判决书后却发现,法院判令他承担全部的21135.14元。这让刘先生很疑惑:自己承担的不是30%吗?
这时,刘先生碰到了熟人周先生,发现周先生也遭遇了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令周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失合计80004.51元,粗略估计周先生得出57000元左右了,但法院却只判周先生承担8617.84元。
释惑:
未买交强险要自掏腰包
刘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向周先生借了判决书回去细细研究,终于发现了其中的奥妙。原来,刘先生没有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而周先生却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了交强险。
据了解,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该案法官称,在刘先生的案件中,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都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如果刘先生购买了交强险,则全部都由交强险进行赔偿,刘先生本人不需要另外出一分钱。可是,刘先生恰恰没有买交强险,那么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换言之,机动车方先行赔偿如依法购买交强险时交强险应赔付的部分。也就是说,本来应该由交强险赔付的21135.14元,现在全部要由刘先生本人自掏腰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