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保险车辆规定的哪些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所属分类:  2013-4-2 21:46:38    加入收藏




 

1.  车辆保险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四条本条款不适用于深圳市。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2.车辆保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2012年12月7日

何谓车险的精神赔偿?
    车主陈先生近日由于一起交通意外事故焦头烂额。这场事故是陈先生负全责,意外事故中的受害者,也就是非机动车主刘先生一度处于昏迷状态。不过幸好刘先生康复了,而且没有后遗症。不过刘先生正在怀孕的妻子却由于受到惊吓,担心丈夫的安危而小产。陈先生认为这种情况下,为了更好地对刘先生的妻子进行补偿,自己应该向自己投保的车险公司要求车险的精神赔偿。 车主投保了商业险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附加险之后,车险公司对精神损害这一间接损失将会给予赔付。不过,精神损害的赔偿额度比较难确定,这对保险公司的核赔是个很大的考验。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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